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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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柱 | 董事 | 5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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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5/03/07 | 高雄市 | NT$135,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2月17日12時25分派員至陳情地點巡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廢鐵屑堆置區持續冒白煙且伴隨燃燒異味,貴公司表示該廢鐵屑堆置許久且下雨天因潮濕遇水反應冒煙,現場稽查該堆置區未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之異味已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20-114-03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裕豐街七十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4/11/04 | 高雄市 | NT$2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社區中華路14巷282-20號堆置廢鐵金屬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經本局於113年5月7日稽查發現堆放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第2類堆置場程序)。因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11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裕豐街七十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2/2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9日派員至本市大社區塩埕段225、225-1、225-2、233地號(中華路14巷81之7號)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大量廢鐵及作業怪手3台(電磁吸鐵用途),據貴公司負責人李○○表示從事廢鐵買賣,復於108年9月11日至局表示廢鐵來源係收受於中國鋼鐵之客戶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提供品質證明書,查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送審,逕自收受廢鐵進行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2005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裕豐街七十九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4/03/07 | 高雄市 | NT$2,4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3-03059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鼓山區裕豐街七十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