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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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先 | 董事長 | 10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李棟樑 | 董事 | 10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政陽 | 董事 | 10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吳琮斌 | 董事 | 10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張國光 | 董事 | 10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俊傑 | 監察人 | 10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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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 2018/10/14 | 高雄市 | NT$300,000 | 停車場配置、緩衝綠帶等未依環說書規劃配置開闢設置、遊憩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面積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不符,未依環評法規定辦理變更即逕行施作。修正主要排水幹線配置,並於細部設計階段道路兩側設置道路側溝,以利導入主要排水幹線等。修正後之排水設計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不符,未依環評法規定辦理變更即逕為施作。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 | 10-107-10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三爺埤段二二八之一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二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三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四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五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六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七地號,三爺埤段二二八之八地號 |
營建工程 | 2016/10/19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3-105-100008 | 105年6月2日稽查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5年6月12日前完成改善。又於105年8月3日稽查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8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路三四○號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6/08/10 | 高雄市 | NT$300,000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5-08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路三四○號 | |
營建工程 | 2015/06/15 | 臺南市 | NT$100,000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4-060052 |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路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