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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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 2021/12/02 | 臺北市 | NT$300,000 | 1. 運輸車輛須符合五期污染排放標準,經本次監督抽查本案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其中運輸車輛387-OO、OOO-3676確分別為第4及3期車輛。2. 本案棄土車運輸時段為09:00~12:00、13:00~16:00、19:00~21:00,應避開交通尖峰及學童上、下學時間,查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部分棄土車運輸時間於中午12點後及下午4點過後,未符合上開環評承諾事項。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0-12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四三六之○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