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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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11/30 | 臺南市 | NT$18,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109年9月2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9年高潛勢水污染事業督察專案,發現貴公司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至貴機構以外,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處置證明;廢水處理沉澱污泥、廢石材及廢木材等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無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沉澱污泥、廢石材清除前未先與受託清除者、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09-11004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九號 |
移動污染 | 2018/07/09 | 臺南市 | NT$3,000 | 貴公司所有98年9月出廠(第4期車)的2706-**號自用小貨車,於107年5月10日行經本市仁德區崑崙路往86號快速道路方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6月18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7年7月3日在案,該車輛於107年7月3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7%,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07-07003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1/10/20 | 臺北市 | NT$1,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00-10005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