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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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1/06 | 桃園市 | NT$12,000 | (一)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及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二)依貴事業函文所述:「…本公司二廠於歇業前已將相關廢棄物清除完成,此次清運廢棄物未進行申報及開立聯單,且現未能提出佐證資料,為本公司一、二廠交接時造成此失誤」。(三)另依據本局109年12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貴事業委託代辦業者林小姐表示:經查E-0222尚有貯存未申報清理,另D-0299及D-2403部分確實已清理,惟負責人員業已離職,已無法確認是委託那家清除處理業者清理及申報,故亦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四)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進行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五福里南山路一段三四九巷三號 |
水污染 | 2019/07/11 | 桃園市 | NT$1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專責人員余明洲先生外出,未在現場,貴事業未備有請假紀錄簿備查,上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07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五福里南山路一段三四九巷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