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江碧幸 | 董事 | 45.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水污染 | 2019/07/17 | 彰化縣 | NT$85,000 | 一、稽查當時製程設施作業中且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惟查有貴公司應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江○○及廢(污)水處理代理人員黃銘傑、陳奎瑜皆未在現場,且未備有請假等相關資料,其無故未能常駐在場。二、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33mg/L(放流水標準為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07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
水污染 | 2018/12/11 | 彰化縣 | NT$480,000 |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硫化物濃度8.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7.4倍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7-12004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12/31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4-12007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 |
水污染 | 2012/12/21 | 彰化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1-120009 | 未依規定於101年10月5日起,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讀數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1年10月11日稽查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66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社頭鄉協和村山腳路四段二三九巷一九六號 | |
水污染 | 2011/05/19 | 彰化縣 | NT$8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0-05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1/03/17 | 彰化縣 | NT$60,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0-030014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