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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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綱傑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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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5/02/06 | 新竹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8-489)於113年7月17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2009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竹縣竹東鎮員山里竹美路二段一五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4/11/25 | 苗栗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3年7月10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查獲范綱傑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6F-829)載運營建混合物,行經本縣三灣鄉內灣村1鄰二灣3-3號前,查核該車輛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內容所載清運單位為大力管路工程有限公司,載運土為B2-1,均與實際不符,且監工、駕駛均未於證明文件簽名,視為無效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13年7月10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查獲范綱傑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6F-829)載運營建混合物,行經本縣三灣鄉內灣村1鄰二灣3-3號前,查核該車輛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內容所載清運單位為大力管路工程有限公司,載運土為B2-1,均與實際不符,且監工、駕駛均未於證明文件簽名,視為無效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11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光華北街二三號 |
水污染 | 2018/06/19 | 新竹縣 | NT$30,000 | 依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6年11月1日前往新竹縣竹東鎮下員段20地號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於該地號從事土石方堆置等作業,其規模已達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另現場發現貴公司有竊取溪水清洗地面等情事,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逕自作業產生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7-06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光華北街二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0/08/11 | 新竹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099-08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 | 新竹市光華北街二三號 | |
水污染 | 2010/03/05 | 新竹縣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099-03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裁處。 | 新竹市光華北街二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