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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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熱預拌瀝青混凝土(開口契約)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14/04/17 | 112800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開口契約)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11/12/27 | 118206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開口契約)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11/02/15 | 1195873.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開口契約)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10/05/13 | 1167926.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9/04/29 | 1144665.0 | 是 |
土庫鎮都市計畫內八米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108/11/01 | 否 |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8/04/16 | 1144876.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7/04/12 | 106640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6/03/23 | 1550000.0 | 是 |
105年度第2次道路挖掘修護工程 |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106/01/09 | 否 | |
土庫鎮宮北里建勇街等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106/01/09 | 2046000.0 | 是 |
105年第一次道路挖掘修護工程 |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105/07/11 | 78000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4/03/31 | 161200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3/05/08 | 1719200.0 | 是 |
102年度斗南鎮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購買案 |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 102/10/08 | 229424.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2/07/02 | 106320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100/03/29 | 2300000.0 | 是 |
100年度斗南工務段省道瀝青路面零星修補(預估購熱拌料)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099/11/02 | 900000.0 | 是 |
99年熱預拌瀝青混凝土(預估) |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 | 099/06/29 | 990000.0 | 是 |
熱預拌瀝青混凝土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099/03/02 | 23638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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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3/01/16 | 雲林縣 | NT$100,000 |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勁原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2.於111年10月13日14時20分會同檢測公司及該廠業者代表查察(該廠作業中),針對該廠瀝青混擬土製造程序(M01)之排放管道(P101)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採樣時間為14時50分-14時58分。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4.上述紀錄內容已與該廠業者代表確認無誤,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檢測結果:排放管道為5,500,查該廠排放管道頂部離地高度(h)為19.83m,根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標準中,排放管道高度18<(h)<=50m,則標準值為2,000,檢驗結果為符合法規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2-01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一四五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8/12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10年4月13日9時23分至該廠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未明顯瀝青異味,會同業者至廠內,於當時AC2鍋爐運作中,防制設備亦運作中。2.已當面告知業者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了,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3.另至廠內查察,經查該廠收受再利用之燃煤飛灰(R-1106)之貯料倉,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依法告發。4.已當面告知業者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10-08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一四五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0/24 | 雲林縣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日執行現場稽查,貴公司從事混凝土及瀝青拌合作業,製程產出之非有害集塵灰及無機性污泥,已廠內再利用方式進行處理,惟查其106年5月、6月及7月申報資料,僅於105年5月31日、106年6月30日及106年7月31日各申報1筆資料,未確實於再利用後1日內申報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及數量,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10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一四五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