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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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07/14 | 桃園市 | NT$12,000 | 經本局前於111年3月16日至本市桃園區昆明路108號地點勘查,查獲臺端於該址從事廢塑膠回收買賣業,並收受事業端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屬共通性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11年6月13日前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11年6月15日派員前往複查,惟臺端仍從事共通性再利用行為並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07002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樹里大明街五六巷二號五樓之一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18 | 桃園市 | NT$6,000 | 查獲臺端於本市桃園區昆明路108號從事廢塑膠回收買賣業,並收受事業端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屬共通性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05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樹里大明街五六巷二號五樓之一 |
移動污染 | 2020/04/29 | 桃園市 | NT$20,000 | 臺端車輛(車號:971-VA)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21-109-040199 | 違反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並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7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樹里大明街五六巷二號五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