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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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05/11 | 高雄市 | NT$25,000 | 本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派員於106年4月28日至貴公司查核水污費時,發現其放流口(D01)水量計測設施於104年度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亦未依規定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結果及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未依本局同意之方式為之等相關資料;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略以):「事業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事業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5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茄典里嘉展路二○五號 |
水污染 | 2013/11/11 | 高雄市 | NT$6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110004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茄典里嘉展路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13/01/07 | 高雄市 | NT$9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10009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茄典里嘉展路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