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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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5/14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4年1日,巡查發現於本市鳳山區鳳仁路93-61號門前有一排放口排放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木耳、海帶芽、豆干…等小菜食物烹調作業,廠區後設置一座小型油水分離槽處理廢(污)水,惟處理效率不佳,致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5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鳳仁路九三之六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