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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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聰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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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7/08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4月17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所屬大魯閣店107年9月至108年1月廢食用油(R-17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7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五號一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7/05/01 | 高雄市 | NT$6,000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3月29日環署廢字第10633636800號函辦理,貴公司105年11月至106年1月漏報廢棄物貯存及廢棄物申報異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5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五號一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7/05/01 | 高雄市 | NT$6,000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3月29日環署廢字第10633636800號函辦理,貴公司105年11月至106年1月漏報廢棄物貯存及廢棄物申報異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5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五號一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