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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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榮 | 董事 | 5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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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1/10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在案,限期於113年12月25日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3年10月07日晟鎧(水)字第11300700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3年10月17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T01-01)原水池經採樣檢驗結果硝酸鹽氮濃度107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硝酸鹽氮濃度49.891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未完成改善。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南路三四四巷一一弄一六號 |
水污染 | 2024/10/28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3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廢(污)水處理設備發現;1.部份WM02製程廢水未進入T01-01(抽水站),單獨拉出許可未登載之桶槽處理該股製程廢水,另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管線進入T01-02(廢水調整槽),上述水措之方法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同;2.另現場查核廢(污)水處理設備藥劑使用量硫酸,許可登載量為1.08~3.9公斤每公噸廢水,紀錄登載為0公斤每天(113年7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亞硫酸鈉許可登載量為0.11~0.51公斤每公噸廢水,紀錄登載為0公斤每天(113年7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上述流程及參數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同;3.本次於T01-01(抽水站)採取水樣一組,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0900mg/L、硝酸鹽氮831 mg/L,惟許可登載T01-01(抽水站)化學需氧量最大值1929.9 mg/L、硝酸鹽氮49.891 mg/L,上述原水範圍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符。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10002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南路三四四巷一一弄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7/07/06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63.2mg/L,標準值30mg/L)。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07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南路三四四巷一一弄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4/06/20 | 臺南市 | NT$11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60022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南路三四四巷一一弄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