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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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3/10/30 | 臺南市 | NT$5,000 | 本案於112年8月23日在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旁執行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貴公司所有94年9月出廠(第3期車)的L*M-058號營業大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2年9月28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12年9月28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岡山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3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排放標準為1.2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2-10015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湖東里中山路一段二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