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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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賢 | 董事 | 57.5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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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0/12/21 | 臺南市 | NT$3,000 | 109年10月15日於本市安定區大同里牛肉寮65-23號旁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88年5月出廠(第2期車)的1109-*U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9年11月23日前到檢,貴公司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9年12月15日在案,該車輛於109年12月15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4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09-12062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 | 臺南市北區成功里北成路三八巷三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