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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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7/09/27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78年6月出廠的475-**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7月27日行經本市安定區安定262-30號旁,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9月7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6年9月5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63%,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5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6-09003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鹽和街二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