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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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2/25 | 高雄市 | NT$6,000 | 依據貴公司本次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內容所示,貴公司機構地址、機構負責人分別原為「高雄市新興區大同一路200號12樓之3」及「林偉傑」,變更為「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228號1樓」及「劉柏廷」(機構地址已於113年10月25日向本府辦理變更在案),惟貴公司首次申請變更日期為113年12月26日,未於變更後30日內向本局提出基本資料變更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14-02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二二八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2/25 | 高雄市 | NT$6,000 | 依據貴公司本次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內容所示,貴公司原專責人員林偉傑已於113年11月22日離職,惟貴公司首次申請變更日期為113年12月26日,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14-02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二二八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2/25 | 高雄市 | NT$6,000 | 依據貴公司本次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內容所示,貴公司清運車輛KEQ-6878已先行過戶(114年2月21日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高市監車字第1140006573號函),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前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4-02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二二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