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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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良儒 | 董事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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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1/08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為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惟查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13年第1期(1~2月)之營業(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 | 45-114-0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五一四巷五三弄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