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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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6/15 | 高雄市 | NT$45,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2年3月28日10時15分該址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廠房外排水管正有廢水排放,現場採集水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入場察查,經查貴公司清洗廠房地面時,將廢水收集至場內儲存槽,並經由排水管排出至場外排水溝,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檢測報告編號:E12B1272E-A):化學需氧量640mg/L(標準限值:100mg/L)、鎳16.7mg/L(標準限值:1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係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2-06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一段一二一巷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