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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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5/05/16 | 雲林縣 | NT$160,000 | 經查衍生燃料製造程序M01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如下:(1)、 E106破碎機(大破)與許可核定位置不一致且無有效收集廢氣。(2). E108滾筒機未依許可核定進行圍封收集。(3). 混拌機與破碎機(細破)許可核定為密閉收集,現場無密閉收集。(4). E105造粒機廢氣流向與許可不符,未有效收集廢氣至A101脈動式袋式集塵及A102旋風集塵器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5).防制設備A101脈動式袋式集器壓差現場為200mmH2O,未符合許可核定值,(10~150 mmH2O )。(6).漏列污染源產品出貨區。綜上結果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並依第62條告發處分。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5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三路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5/03/13 | 雲林縣 | NT$10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8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於廠外發現有原料(廢木材)堆置情形,堆置區域與許可申請內容(堆置區X101)不符,廢木材原料應堆置於密閉建築內,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3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三路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4/01/12 | 雲林縣 | NT$10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7日至貴公司進行稽查,稽查時現場運作中,經查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內容進行操作並現場告知即刻停止操作:(1)廢木材堆置區(場)應堆置於封閉式建築內,經現場查察部分廢木材堆至於室外空間。(2)破碎機(大破)為非操作許可內容所核定之設備(E101)。(3)製程過程所使用之輸送帶部分應為圍封及密閉,經現場查察其輸送帶皆未有相關防制設施。(4)破碎機(細破)及螺旋輸送帶未依操作許可內容採取密閉操作。依上述違反事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1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三路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