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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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5/12 | 桃園市 | NT$36,000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本局於114年4月16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稽查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259號),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4-05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六九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21 | 桃園市 | NT$24,000 | 貴事業申報之營運紀錄聯單編號H45A070011400004、S16A174711400028、K720093311400015、K720093311400017計4筆,其接受事業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日期為114年1月20日,完成廢棄物處理日期為114年2月20日;聯單編號S16A174711400029之接受事業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日期為114年1月21日,完成廢棄物處理日期為114年2月21日。上述5筆聯單已逾上開應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之期限(30日),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44-114-04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六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5/03/26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3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督查,督查時M01製程作業中,查獲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004)之壓降讀值為0cmH2O(許可操作條件5-15cmH2O),未依核定之許可證內容運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3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六九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12 | 桃園市 | NT$12,000 | 經查113年3月6日府環海循字113004498號函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文件定稿本8-2頁說明:「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皆要求操作人員務必將廠房的進出大門關閉,可有效地將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控制於廠房內。」。本局於113年8月30日至貴事業查核,查詢CCTV影像發現貴事業於是日上午9時作業期間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將廠房進出大門關閉,明顯造成粒狀污染物逸散,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3-09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六九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8/2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應依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內容辦理。依據附錄四(二)處理設施損壞時之應變說明:「處理設施損壞時,即刻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報備,同時停止廢棄物進廠。」。本局於113年7月30日會同環境部北區環境管理署至貴事業查核,發現貴事業113年7月30日因設備損壞,無法進行廢棄物處理作業,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報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3-08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六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