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固定空污 | 2022/07/05 | 高雄市 | NT$200,000 | 貴公司代操作之「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於本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0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屬行政院環境保護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業依規定設置2名代理人在案。惟查代理人李○○業於110年12月1日離職,貴公司遲至111年3月17日始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1-07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華東路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