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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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溱妮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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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3/31 | 新北市 | NT$16,500 | 查貴公司所屬堆置場,經現場量測堆置土石方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03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林口區太平一段三○一地號,太平一段三二三地號,太平一段三七五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8/09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所有挖土機(型號:***GX;機器識別號:CAT00320CTNG0****)棄置剩餘土石方及進行回填作業,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且當下未能交代及提供收受來源及去處,經本局認定有嚴重污染之虞並扣留車輛限期於112年7月28日以前清除處理完畢,惟逾期仍未將上述清除機具載運物清除完畢。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 | 40-113-08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4/08/09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所有挖土機(型號:320GX;機器識別號:CAT00320CTNG03292)棄置剩餘土石方及進行回填作業,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且當下未能交代及提供收受來源及去處,經本局認定有嚴重污染之虞並扣留車輛限期於112年7月28日以前清除處理完畢,惟逾期仍未將上述清除機具載運物清除完畢。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 | 40-113-08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暨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4/08/06 | 新北市 | NT$320,000 | 貴公司堆置土石方,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8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4/08/06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堆置土石方,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8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
水污染 | 2024/07/03 | 新北市 | NT$10,000 | 查貴公司所屬堆置場,經現場量測堆置土石方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3-07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4/05/30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所有挖土機(型號:320GX;機器識別號:CAT00320CTNG03***)棄置剩餘土石方及進行回填作業,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且當下未能交代及提供收受來源及去處,經本局認定有嚴重污染之虞並扣留車輛限期於112年6月30日以前清除處理完畢,惟逾期仍未將上述清除機具載運物清除完畢。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 | 40-113-05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