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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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4/30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辦理民眾陳情案件稽查,經本局派員於114年3月25日14時56分至建國橋查察,發現愛河旁管渠有排出污水情事,經巡查上游發現建國三路與同盟三路路口旁有一營建工地進行連續壁施工作業中,會同工地主任查察,研判當日有進行清溝作業,因未妥善收集污水致泥沙水沿雨水溝沖刷入愛河致污染情事,污染事實明確。該址工地場址位於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4002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 鍰額度裁罰準則」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二九八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