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移動污染 | 2021/05/25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商號所有93年2月出廠(第3期車)的717-*V號自用大貨車,109年11月25日檢測排煙不符合排放標準,是本局限期於110年1月15日前完成改善,又因引擎大修申請並經本局同意第1次展延檢測期限至110年3月3日,第2次展延泵浦修理檢測期限至110年4月16日在案,該車輛於110年4月15日至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完成排煙檢測複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0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且檢測結果高於原據以處罰濃度為1.8m-1,按同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本局將依同法第66條第1項條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2日環署空字第1040014043號函釋(柴油車黑煙各期排放標準之新舊檢測方法污染度換算對照表),第3期車不透光率檢測結果超過標準(1.2m-1)但未超過標準1.5倍(3.1m-1)者,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0-05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里中正路一段一八二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14/04/09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 | 20-103-04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里中正路一段一八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