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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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2/10/22 | 臺南市 | NT$1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1-100014 | 本案由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3中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6月27日刑事判決確定,因「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之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4條附表項次1之規定,處新台幣26萬元罰鍰,惟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經刑事判決向國庫支付之新台幣15萬元應自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即應再裁處新台幣11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歸仁區和順路二段二四○巷三八號 | |
水污染 | 2012/05/22 | 臺南市 | NT$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1-05003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係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規定而處罰者,從一重應依違反法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惟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歸仁區和順路二段二四○巷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