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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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8/05/17 | 花蓮縣 | NT$15,000 | 無證照人員做檢測,將依「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第67條第3項規定辦理裁罰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整。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21-107-05009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節約街三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