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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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5/01/09 | 臺南市 | NT$3,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4月27日23時40分派員至本市中西區海安二段37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營業場所產生的噪音,現場測量結果60.3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該區夜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3年5月27日完成改善;本局後於113年6月9日再次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複查其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得均能音量54.2分貝,背景值47分貝,修正後得均能音量53分貝,仍未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逕行告發。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4-01001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第2點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 | 臺南市中西區淺草里海安路二段二一巷一○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4/09/26 | 臺南市 | NT$1,200 | 本局受理人民陳情反映,並於113年7月9日上午11時33分許,查見禾光企業社登記所在地,本市中西區海安路二段21巷10號前,有違規排出垃圾或一般廢棄物情事,相關影像已擷錄存證。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41-113-09048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2。 | 臺南市中西區淺草里海安路二段二一巷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