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徐賢修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0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667-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事業專責人員陳○○於106年3月25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於15日內(即106年4月9日前)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7-11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寶慶里中埔二街一○六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