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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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9/30 | 彰化縣 | NT$600,000 |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屬環保署公告第2批第2類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10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經查貴公司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9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4/04/19 | 彰化縣 | NT$320,000 | 原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04年10月13日,貴公司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失效,惟M0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4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4/04/19 | 彰化縣 | NT$320,000 | 原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04年10月13日,貴公司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失效,惟M02印染整理程序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4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水污染 | 2021/07/23 | 彰化縣 | NT$63,000 | 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線東路七段79號從事印染整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13日稽查,採放流口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31.5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214mg/L(放流水標準160mg/L)、懸浮固體37mg/L(放流水標準30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0-07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水污染 | 2020/02/13 | 彰化縣 | NT$60,000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53.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02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水污染 | 2016/11/10 | 彰化縣 | NT$24,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11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1/01/11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0-0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