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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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纘滄 | 董事 | 37.56%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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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8/01 | 臺中市 | NT$30,000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有下列缺失已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一)化學沉澱槽(T01-8)排泥至污泥暫存桶(T01-10)之管線,除設置有三通管(一端管帽為活動式可拆卸)外,該管線上方另有1條管線接入pH調整兼快混槽(T01-6),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二)用水桶(S01)使用地下水作為補充用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檢具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3-08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七七號 |
水污染 | 2024/08/01 | 臺中市 | NT$10,000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辦)第66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第一沉砂槽(T01-1)至原水調勻槽(T01-5)排泥頻率(1次/週)紀錄及pH調整兼快混槽(T01-6)操作紀錄(pH值)僅保留113年1至3月,未依規定保存5年,以備查閱。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113年7月4日彰陽(環)字第1130704001號函已提供稽查日113年3月11日後之第一沉砂槽(T01-1)至原水調勻槽(T01-5)排泥頻率(1次/週)紀錄及pH調整兼快混槽(T01-6)操作紀錄(pH值),貴公司已於期限內檢附改善證明文件,爰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30-113-08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七七號 |
水污染 | 2024/08/01 | 臺中市 | NT$10,000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有下列缺失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辦)第66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112年1月至6月貴公司正常營運作業,惟部分水電表每日紀錄數值相同,無增加情形及原水進流水表紀錄錯誤(2月1日讀數為7116,2月2日讀數為001.3,3月29日讀數為0035.2,4月6日讀數為7835.9),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113年7月4日彰陽(環)字第1130704001號函已提供稽查日113年3月11日後之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貴公司已於期限內檢附改善證明文件,爰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30-113-08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七七號 |
水污染 | 2024/08/01 | 臺中市 | NT$10,000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113年7月8日彰陽(環)字第1130708001號函已提供稽查日113年3月11日後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報告(進流水表、回收前水表、回收後水表),校正日期為113年7月4日,爰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30-113-08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七七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5/08 | 臺中市 | NT$6,000 | 該公司廠內廢水處理設備產出汚泥每月紀錄申報約0.8至1.2公噸,查113年1月份申報無機性汚泥貯存量為11.836公噸,113年2月1日至3月11日汚泥產出量1.6公噸,惟現場廠內汚泥實際貯存有54袋太空包(總重量約40至50公噸),汚泥申報貯存量與實際汚泥貯存量不符,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5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七七號 |
水污染 | 2020/09/10 | 臺中市 | NT$30,000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0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第一沉砂槽(T01-1)懸浮固體測值12,700mg/L(許可操作範圍:300~1,050) 、回收槽(T01-9) pH測值4.9(許可操作範圍:6~9)及抽水馬達由第四沉砂池(T01-4)抽取廢水繞過原水調勻槽(T01-5),直接進入pH調整兼快混槽(T01-6)。上述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9-09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七七號 |
水污染 | 2015/04/29 | 臺中市 | NT$1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4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成路七七之一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3/01/30 | 臺中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1-102-01989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成路七七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