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意陽極處理工廠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03 , 03:56 A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03 , 03:56 AM
負責人
林永義
統一編號
97825140
成立日期
1996/04/05
資本額
5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十二街12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林永義 100%
營業項目
  • 基本金屬表面處理(254411)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臺南市_生產中 1
    總數量 1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3/05/25 臺南市 NT$60,000 本局於112年3月24日至貴廠執行稽查,查貴廠為金屬製品製造業,資本額為50萬元,惟依據採樣貴廠之廢液送檢,該廢液檢測報告顯示屬pH值小於2之強酸,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故貴廠屬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單位而未檢具即逕行營運。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12-05007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0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事業廢棄物 2023/05/25 臺南市 NT$120,000 本局於112年3月24日至貴廠執行稽查,發現貴廠產出之有害廢棄物強酸廢液係委由彬州企業有限公司清除處理,惟該公司未取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貴廠逕行將廢棄物委託該公司清除處理,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機構清除處理。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40-112-05007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事業廢棄物 2023/05/25 臺南市 NT$6,000 本局於112年3月24日至貴廠執行稽查,查貴廠一般事業廢棄物汙泥之貯存區未依規定標示中文及代碼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40-112-05007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水污染 2017/05/10 臺南市 NT$60,000 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6.7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30-106-050010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水污染 2011/04/13 臺南市 NT$110,000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30-100-040007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本頁內所載之資料,所載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
    公司一有新動態,我們馬上通知你,追蹤公司讓你不錯過任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