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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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8/13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10日9時15分前往該址稽查,於該址前方側溝發現有大量不明液體排放,嗣進入該址廠房查察,經查台端於該址從事麵線生產作業,清洗麵線之廢水經由雨水側溝排出,再流至鳳山溪,現場於排放口處採集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373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204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790mg/L(限值: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台端之廠房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8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埤頂街一七六巷一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