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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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5/01/07 | 新北市 | NT$2,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RU)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1015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項次七規定裁處。 |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里中華街二號 |
移動污染 | 2024/11/13 | 臺北市 | NT$1,000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2,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1499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龜山區中華街二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09 | 桃園市 | NT$6,000 | 查貴事業113年5月29日鱗鑒廢字第20230529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文件,貴事業申請刪除車號017-RB(變更後車號:KEU-1267)之車輛,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尚未變更完成前即於113年6月28日逕自過戶予豪翁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3-09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里中華街二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6/0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7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以及同辦法第25條:「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規定辦理。查貴公司112年2月23日鱗鑒乙清字第1120223號函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中清除技術員文件部分,貴公司技術員段○○於102年4月11日經桃園市政府以102府環事字第1020018420核准設置於貴公司擔任專責人員至今,惟該員於109年4月16日自貴公司離職退保,卻未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另查貴公司專責人員離職退保,惟貴公司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再查貴公司專責人員自109年4月16日起任職於可豊有限公司,未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2-06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里中華街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8/24 | 桃園市 | NT$6,000 | (一)貴事業為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為900公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修正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之適用對象,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先予敘明。(二)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貴事業經許可之清運機具(車號:AWZ-2599、017-RB、676-TD、AWZ-2699、528-VN、109-RU、2955-MW、AAC-7185)未依前開規定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10-08005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里中華街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6/14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未依許可文件內容運作,逕行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7-06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中華街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0/20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109-RU)載運廢棄物(廢木材及些許廢棄物),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6-10004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里中華街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