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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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12/04 | 彰化縣 | NT$100,000 | 該公司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1833-07),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缺失情形有下列7項:1.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90,缺失記點4點。2.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成密閉,缺失記點4點。3.堆置區舖設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且作業期間未灑水,未使表面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4.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貴公司洗車設備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缺失記點4點。5.裸露區域採行舖設粗級配其舖設未灑水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6.設置壓差計,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表,該公司A003袋式集塵器壓差計故障,缺失記點4點。7.設置之攝影機監視系統未符合附表四規定,缺失記點4點。綜上缺失共計2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3-12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上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福興鄉秀厝村秀安二街二七巷一五號 |
水污染 | 2010/12/23 | 彰化縣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099-12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 | 彰化縣福興鄉秀厝村秀安二街二七巷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