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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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美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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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11/18 | 高雄市 | NT$500 | 車輛KEF-673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105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一六四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0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案係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會同轄區警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田寮區田寮段2O9-1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臺端所有之自用曳引車牽引車斗(駕駛員:鍾O其;車號:KOB-6OO8)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並傾倒於上開土地,且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僅出示未有載明車號及任何簽章之文件,爰非法定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一六四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0/02/20 | 高雄市 | NT$2,400 |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9-02188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一六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