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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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耀勲 | 董事長 | 100.00% |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周康記 | 董事 | 100.00% |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吳界欣 | 董事 | 100.00% |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黃莉喬 | 監察人 | 100.00% |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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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昌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2925293 | 2022/01/10 | 2042/01/10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6517384 | 40,0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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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2/18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9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事業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10月4日及107年10月5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602-RU、793-RN及552-RN)過戶予福億通運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7-12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一鄰環科路三二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5/02 | 桃園市 | NT$6,000 | 昌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3桃廢清字第0068-1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貴公司於105年9月8日完成公司地址變更,遲於105年11月21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0-106-05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一鄰環科路三二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