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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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菁 | 董事長 | 0.00% | |
朱慧恩 | 董事 | 0.00% | |
賴東春 | 董事 | 40.00% |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劉建忠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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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11/03 | 宜蘭縣 | NT$6,000 | 查獲貨車(車號:439-TX)載運約300包貴公司產出之動物性廢渣及有機性污泥混合物,經稽查人員當日與貴公司確認,該批混合物為動物性粗蛋白副產品,係載運至南山及梨山販售當地農民做為肥料使用,此舉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僅可作為肥料廠之肥料原料)。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1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壯圍鄉新南村新南路九六之七號 |
水污染 | 2015/03/06 | 宜蘭縣 | NT$8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030001 | 貴公司從事屠宰業,因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20mg/L,最大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183mg/L,最大現值:15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一計算結果,應裁處罰鍰新臺幣8萬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壯圍鄉新南村新南路九六之七號 | |
水污染 | 2014/03/14 | 宜蘭縣 | NT$14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30007 | 一、貴公司從事屠宰業,因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38mg/L,最大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472mg/L,最大現值:15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一計算結果,應裁處罰鍰新臺幣14萬元整。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壯圍鄉新南村新南路九六之七號 | |
水污染 | 2013/03/15 | 宜蘭縣 | NT$1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30003 | 一、貴公司從事屠宰業,因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14mg/L,最大限值:80mg/L、化學需氣量:492mg/L,最大現值:15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一計算結果,應裁處罰緩新臺幣11萬元整。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壯圍鄉新南村新南路九六之七號 | |
水污染 | 2011/08/05 | 宜蘭縣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0-080002 | 該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屠宰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6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該公司屠宰場廢水管破損,致使污染物(血水廢水)疏漏至排水溝,污染下游水體,於事故發生時雖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但未於3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五規定裁處新台幣9萬元整罰鍰。 | 宜蘭縣壯圍鄉新南村新南路九六之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