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升環保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01: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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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劉順益
統一編號
45886102
成立日期
2016/06/30
資本額
6,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北市五股區夏綠地街17之22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劉順益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建築廢棄物清除(381113)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381111)
  • 磚瓦批發(461213)
  • 砂石批發(461214)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北市五股區夏綠地街17之22號
    2022/03/14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北市樹林區和平街43號2樓
    2016/08/11
  •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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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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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動產抵押 鉅升環保有限公司 45886102 2022/01/05 2032/01/0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844548 3,000,000 (新台幣)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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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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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1/05/18 臺北市 NT$60,000 載運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車號:K*-*5)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0-05004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樹林區和平街四三號二樓
    一般廢棄物 2021/04/07 新北市 NT$1,200 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EA-2118)駕駛人未注意環境維護,致滲漏沙土污染路面。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41-110-04011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新北市樹林區和平街四三號二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9/09 新北市 NT$60,000 貴公司靠行於興旺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510-M7、半拖車車號:MS-07)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經本局查證處理地點確實有誤,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4-109-09000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樹林區和平街四三號二樓
    固定空污 2020/06/04 新北市 NT$100,000 經量測貴公司堆置砂石面積306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列之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共18點: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防塵網設置未達80%,記缺失4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0-109-060008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樹林區和平街四三號二樓
    固定空污 2020/03/12 新北市 NT$100,000 經量測貴公司堆置砂石面積171.99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一序號六之適用對象,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0-109-030017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樹林區和平街四三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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