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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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南雄 | 董事 | 100.00% | 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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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12/25 | 花蓮縣 | NT$1,680,000 | 經查貴公司與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係屬共同處理,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肥料堆置區淹水,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8-12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水污染 | 2019/06/13 | 花蓮縣 | NT$2,730,000 | 經查貴公司與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係屬共同處理,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肥料堆置區淹水,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8-06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水污染 | 2018/12/11 | 花蓮縣 | NT$2,940,000 | 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區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7-12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水污染 | 2018/12/06 | 花蓮縣 | NT$1,140,000 | 防溢堤破洞,廢(污)水繞流排放。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30-107-1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2/21 | 花蓮縣 | NT$6,000 | 本局106年10月16日接獲陳情,經查台端(光華肥料有限公司),貴公司所屬貯存區發現現有機質肥料腐熟堆置區,大量有機性污泥及木屑因連日大雨溢流貯存區外至省道11丙道路旁,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106-120002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2/03 | 花蓮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105-01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4/06/18 | 花蓮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3-06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