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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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7/08/29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市林園區潭頭段2096、2097地號遭棄置廢棄物,經本局環境稽查科106年4月6日、本局廢棄物管理科106年4月14日現場稽查,發現前揭地號遭棄置10餘袋太空袋,袋內盛裝廢塑膠、鋁箔等廢棄物,及一批黑色帶狀橡膠品,太空袋內之廢棄物標示有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太士公司)字樣。另於106年4月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第三隊第三中隊至堤防潭頭段91地號稽查亦發現標示有山太士公司字樣之廢棄物,經後續追查,山太士公司廖○○106年7月6日至局表示,山太士公司產出之廢塑膠係委託柏德環保科際有限公司(下稱柏德公司)清除,柏德公司梁○○106年6月28日至局表示,山太士公司之廢塑膠係清運至貴公司。貴公司104年10月1日與柏德環保科際有限公司合約中之業務負責人童○○106年7月6日至局表示,貴公司與柏德公司交易之廢塑膠種類大約有太空袋、塑膠袋、編織袋、膠膜等。查貴公司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即從事廢塑膠收受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40-106-08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里大同莊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