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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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宏忠 | 董事 | 19.1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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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 2022/02/11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09年6月24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38140900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09年7月17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1-020001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永和三街一二五號三樓 |
固定空污 | 2019/12/20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108年10月24日11時19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新後港西段29地號稽查時,於土方堆置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新後港西段29地號)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進入土方堆置區內查察,發現正以怪手挖掘運送土方至砂石車上,另一台砂石車行駛於運輸道路路線上,因未鋪設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舖面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20-108-12004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永和三街一二五號三樓 |
固定空污 | 2019/12/20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10月29日11時37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新後港西段169地號稽查時,於土方堆置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新後港西段169地號)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察貴公司運載土方之砂石車正行駛進入土方堆置區內,因工地出入口未灑水及清掃,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20-108-12004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永和三街一二五號三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9/08/27 | 高雄市 | NT$60,000 | 108年7月16日14時42分本局派員到場上址發現由駕駛人黃○○(身分證字號○○○○○○○○○○)駕駛貴公司所有之車號679-BW砂石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欲作回填使用,○○所駕車上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08-0819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永和三街一二五號三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6/06/06 | 高雄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05-06085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永和三街一二五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