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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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斷 | 董事長 | 100.00%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陳冠華 | 董事 | 100.00%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唐榮宗 | 董事 | 100.00%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趙忠傑 | 董事 | 100.00%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黃薪翰 | 監察人 | 100.00%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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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4/12/06 | 屏東縣 | NT$3,600 | 查東泥建設公司於本縣潮州鎮五福段322地號等20筆土地進行土方運輸作業,經本局於113年11月15日10時13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因工地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清洗設備,未落實將車輛輪胎清洗乾淨即離開工區,導致泥沙外帶嚴重,造成工區出入口鄰近道路路面有污染之情形,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12006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二一號五樓之一 |
營建工程 | 2024/11/26 | 屏東縣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縣潮州鎮五福段322地號等20筆土地辦理「店鋪、住宅新建工程(20戶)」,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5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車行路徑舖設之鋼板未密合及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另於工地出入口未落實施工車輛於離開工區時將輪胎清洗乾淨,導致泥沙外帶,造成道路路面色差情形,累計缺失記點合計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3-11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二一號五樓之一 |
營建工程 | 2024/04/10 | 屏東縣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14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 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土堆未依規定進行覆蓋、車 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車輛離開工地時未落實將輪胎清洗乾 淨,導致泥沙外帶,造成道路路面色差情形、施工鷹架防 塵網破損未完全進行覆蓋及輸送管道出口圍籬高度及灑水 不足,造成使用時有塵土飛揚情形,累計缺失扣點計24點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 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3-04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二一號五樓之一 |
營建工程 | 2022/06/01 | 高雄市 | NT$150,000 | 本局人員於111年4月2日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3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一、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及未設置防溢座(10點)。二、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措施(10點)。三、工地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路面(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1-06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二一號五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