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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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琬甄 | 董事 | 71.43%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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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25/03/05 | 桃園市 | NT$150,000 | (一)貴公司業於113年9月5日提送「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初稿)」至本局審查,目前仍為審查階段,尚未核定該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合先敘明。(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份執行定期場址巡檢時,發現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場址內堆置大量營建土石,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14年2月8日至場址現勘,並於114年2月10日(桃環化字第1140011281號)函請貴公司說明,貴公司於114年2月14日函文回覆,並未說明場址內堆置大量營建土石原因。(三)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土壤污染管理區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等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四)惟貴公司未依土污法相關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就逕行場址整地作業及堆置大量營建土石,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 32-114-030001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林森路二段五七之一號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24/05/27 | 桃園市 | NT$150,000 | (1)本府於105年10月6日府環水字第1050236367、10502363671號公告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2)查貴公司於112年購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拍賣之土地(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並於112年5月17日登記完成。(3)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土壤污染管理區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等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4)惟貴公司未依土污法相關規定,先行提送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及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就逕行拆除該地號內焚化爐體設備及場址整地作業,核已違反前開規定。(5)另查該地號土壤污染尚未完成改善,貴公司即承租土地予鈞宥有限公司作為物料堆置場使用。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 32-113-050005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林森路二段五七之一號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20/08/12 | 苗栗縣 | NT$400,000 | 一、A區改善範圍(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8-3地號)稽查時發現污染土壤堆置區有混堆一般事業廢棄物-電石渣及戶外堆置之土壤或電石渣裸露未完整覆蓋防止逸散。二、稽查時發現工程車輛未依核定控制計畫內容,逕行穿越B區(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9-3地號)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三、有關土壤污染控制計畫應執行環境監測,經查歷次進度報告細懸浮微粒(PM2.5)中重金屬汞、鎘項目,均未檢測。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32-109-080003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林森路二段五七之一號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19/09/17 | 苗栗縣 | NT$2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廠南側廠區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下稱污染場址)C區改善範圍已開始執行土壤污染改善工程,按核定污染場址土壤污染控制計畫,於C區應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洗車道、遮蔽密閉空間之污染土壤暫存區域及四周設置截流溝等設施,現場稽查當時均未設置完成,即開始進行污染改善作業,另運輸車輛未依規劃由污染場址C區出入口進出,逕穿越污染場址B區後,由污染場址A區出入口進出,以上行為明顯未依核定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內容執行。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32-108-090003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林森路二段五七之一號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19/09/17 | 苗栗縣 | NT$2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廠南側廠區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督察,A區改善範圍稽查時發現四周逕流水截流溝未設置完整、現場廢水處理設施設置未完成及運作、污染土壤暫置區未有效密閉及堆置之土壤裸露未完整覆蓋防止逸散及未完整記錄施工現場日誌及現場污染篩測資料等缺失,明顯未依核定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內容執行。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32-108-090006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林森路二段五七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