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
2024/12/12 |
高雄市 |
NT$2,646,000 |
貴公司岡山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3年9月11日18時33分至貴公司廠內稽查(當日天晴無雨),發現化學沉澱池(單元序號:T01-16-1)以馬達連接含有三通閥門之塑膠專用軟管,將池內之紅棕色污泥廢水導入廠內雨水道後再循放流口排入廠外承受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13-12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4/03/22 |
高雄市 |
NT$450,000 |
本局113年2月26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8)正常操作,發現低溫機(E807)氣罩收集效果不佳,未有效收集粒狀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一氧化碳、二甲苯,至污染物逸散至廠外,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03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4/03/22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113年2月26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8)正常操作,發現二次燃燒器(A801)天然氣流量計損壞,112年11月26日至113年2月26日天然氣累計用量紀錄均為223114.4m3,數值無變動。天然氣每日使用量卻記錄0.78~0.79m3/hr,紀錄與現況不符,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3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3/01/13 |
高雄市 |
NT$200,000 |
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10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目前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為黃○○。惟本局於111年7月21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員同時兼任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所設置專責人員...,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2-010024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3/01/13 |
高雄市 |
NT$200,000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10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之公私場所。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專責人員代理人劉○○於111年4月7日離職,惟貴公司於111年7月19日方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異動申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2-010025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6/17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10年2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無機性污泥(D-0902)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於廠外空曠區域,與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部分已改善完成,惟發現原露天堆置無機性污泥(D-0902)地點,放置大量拆除後之事業廢棄物,包括廢紙、廢鐵、廢塑膠、廢液貯槽(貝克桶,內仍存有廢液)、廢棧板、廢鐵桶及螺絲等,與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6005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6/17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10年2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無機性污泥(D-0902)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於廠外空曠區域,與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部分已改善完成,惟發現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6005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24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9年11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無機性污泥(D-0902)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於廠外空曠區域,與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3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24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09年11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A-7201)2個貯槽及廢酸洗液(R-2502)1個貯槽,皆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3005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0/11/10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大寶街100號,領有固定污染源鹽酸回收程序(M03)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986-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9年10月12日稽查發現,109年10月6日2時至109年10月10日14時,文氏洗滌塔(A302)壓差紀錄為10mmHg,與許可證壓差核定範圍為30至100mmHg不符,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9-11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水污染 |
2020/02/07 |
高雄市 |
NT$10,000 |
案係該公司於108年11月29日函文本局報備所轄岡山廠「於108年11月22日廢水處理廠回收水量計進行年度校正」一案,惟查貴公司所轄岡山廠已於108年11月22日進行校正,其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尚未經本局同意即逕自進行校正。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暨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3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 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9-02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0/01/03 |
高雄市 |
NT$300,000 |
本局105年11月8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42010600號函核發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1601203-01),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3,341公斤/年、硫氧化物563公斤/年、氮氧化物9,591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4,174公斤/年,指定削減量:氮氧化物505公斤/年,惟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於旨揭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實際排放量為:氮氧化物16,847公斤/年,逾氮氧化物目標年排放量共計6,964公斤/年,即貴公司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20-109-01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1/08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8月27日申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變更,原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黃○○108年8月8日離職,變更為劉○○,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於15日內(108年8月23日前)指定代理人報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40-108-11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2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8/03/12 |
高雄市 |
NT$100,000 |
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2)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填充式洗滌塔(編號:A202),現場查核發現填充式洗滌塔之pH值顯示為3.21,且洗滌液流率已超過最大值,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可操作條件pH值為7~9、洗滌液流率為16~25立方公尺/小時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3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7/08/22 |
高雄市 |
NT$100,000 |
製程M03排放口編號P301處進行煙道異味官能測定採樣,經取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3090(標準限值為2000)未符合標準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20-106-08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4/24 |
高雄市 |
NT$6,000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040024 |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7/01/17 |
高雄市 |
NT$100,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1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1/26 |
高雄市 |
NT$60,000 |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5-010019 |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水污染 |
2015/01/26 |
高雄市 |
NT$80,000 |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010029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3/03/12 |
高雄市 |
NT$1,5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2-03257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岡山區嘉興路一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09/17 |
高雄市 |
NT$60,0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1-09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水污染 |
2011/10/12 |
高雄市 |
NT$110,000 |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0-10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2條及附表第一項次之規定予以處分。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0/04/23 |
高雄市 |
NT$6,0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099-040010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