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空污 |
2020/11/16 |
臺南市 |
NT$105,000 |
貴公司二場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20-01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26日派員至貴場進行稽查,發現缺失如下:1.堆置區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80%,且於稽查時物料堆未保持濕潤,扣4點;2.車行路徑舖設級配惟仍有路面色差且未保持濕潤,扣4點;3.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加壓沖洗設備,扣10點;4.裝卸作業時灑水量不足未保持物料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2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20-109-11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十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8/31 |
臺南市 |
NT$72,000 |
本局於109年3月17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併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明祥馨公司及地主代表律師至本市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1748地號地點會勘,該地號係一般農地,現場先由本府地政局先進行土地指界,確認各地號相關位置後,共開挖4個點位,惟每個點位皆挖出明祥馨公司回填掩埋之爐碴(石)再利用後之產出物「級配」,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編號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之再利用用途使用,填埋於前揭地號土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40-109-08004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27 |
臺南市 |
NT$1,2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7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二場堆置級配料,現場白色泥沙流出污染地面及水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06-09004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7/11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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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5-07004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編號14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6/01/13 |
臺南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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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 |
20-105-0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10/02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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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40-104-100011 |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3/03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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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04-03000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4/05/23 |
臺南市 |
NT$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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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40-103-05002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4/05/23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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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3-05002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3/07/19 |
臺南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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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20-102-07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2款規定、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3/01/04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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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
40-102-0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09/12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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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1-09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四,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06/29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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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1-06001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05/25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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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1-05001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運作管理第6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04/10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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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40-101-04000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水污染 |
2012/03/19 |
臺南市 |
NT$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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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1-03002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03/15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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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1-03000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1/12/12 |
臺南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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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40-100-12000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